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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证办不出,小业主如何维权?

东方网-劳动报   2012-03-24 10:43

[摘要] 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无论是一手开发商,还是二手小业主,其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一是将房屋实际交付给购买方,法律上称为“转移占有”,另一个是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买方,法律上称为“权利转移”。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否则即构成合同违约。

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无论是一手开发商,还是二手小业主,其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一是将房屋实际交付给购买方,法律上称为“转移占有”,另一个是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买方,法律上称为“权利转移”。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否则即构成合同违约。

买受人对出卖人该义务的履行,享有申请登记请求权,在出卖人不履行该义务时,可请求法院强制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权利。然而,一手新房小业主办不出产证,其主要原因,排除各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很多情况是因为房屋大产证未能办出造成的。

房屋大产证办不出,可能是房屋未能竣工验收合格,也可能是此前的出售审批手续存在问题,但不论何种原因,均可推断为开发商的过错。至于办理房屋小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于预售商品房,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即:“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八条款也作出了与上条规定内容相一致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延迟办理产证的时间超过90天的,小业主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并非解除合同并追究根本性的违约责任,而是追究办理小产证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当然,开发商办理产证的时间不是无限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从而赋予了买受人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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