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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下调?

房天下  2013-10-26 23:38

[摘要] 昨日(10月2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玉成做客网络问政栏目,就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广大市民的提问。市民的提问主要集中在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转移等问题上。

10月2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玉成做客网络问政栏目,就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广大市民的提问。市民的提问主要集中在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转移等问题上。

关注: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下调?

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问政的过程中有两位网友的提问引起了小编的注意,他们提到,“听说2014年1月1日后青岛市将实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个人首套商品房贷款额度由60万调到30万,不知是否真有此事?”“听说下月公积金政策要改,有没有这回事?”

这位提问的网友在言语间流露出对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动的“恐慌”,他苦恼道:“我9月份到南京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我当时可以贷款60万元,9月30日就跟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但是,开发商通知我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还没定,因为要办理撤押和签订合同,大约要3个多月的时间。如果按这个算来,估计要到2014年后才能去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我贷款55万元,如果到了2014年贷款还没审批下来,贷款额度又要调整,我 就惨了,20多万元的房款没有着落了,还要支付开发商违约金。跟我情况类似的人估计很多,不只是我个人的案例。 如贷款额度不做调整当然是了,如果调整贷款额度请考虑一下现在已经签订合同,但是公积金贷款申请还没办理,或者还没有审批的一批人,希望能给这批人一个合理的调整政策。”

根据网友的提问,小编查阅近期公积金政策变动情况,不过并没有找到关注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生变的任何“蛛丝马迹”。

另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玉成也间接表示没有接到相关通知。他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调整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市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业务政策调整建议,提报管理委员会审议。”王玉成告诉广大市民,可以随时登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www.qdgjj.com)关注政策的走向。因此,广大购房者可以不必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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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十问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问:付了首付就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因此,所购房屋的开发单位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则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位于新市北新都心位置的热销楼盘——海尔时代广场,目前就正在受理审查阶段,相信在海尔时代广场买房的业主很快就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了。

二问:户口迁出如何转移公积金?

“根据规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调入到本市以外城市工作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原件、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及相关凭证后,可采用携带自己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将其转账到调入单位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以汇兑方式办理转账的,还需提供调入单位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上材料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问:职工试用期间 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强制缴存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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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贷款期间提前还款吗?

“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部分提前还款。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民利民作用,自2013年6月8日起,青岛市取消了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次数限制,部分还款次数限制取消后,借款人能更加合理、灵活安排手头资金,有效减轻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减少贷款利息支出。”

五问:贷款期间可以缩短贷款期限吗?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可根据自己资金情况,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调整月还款额。 根据政策规定,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还款记录,申请时点无还款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便可提出贷款缩期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组合贷款的期限变更,还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并且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变更期限要保持一致;此外,首次期限变更应以合同期限为准,缩短的期数要以12的倍数(年)进行变更。”

六问:接近退休年龄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即男65岁、女60岁。如申请贷款时尚未退休,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如已退休,则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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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交纳人去世公积金如何提取?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连同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死亡职工所属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八问:结婚后可以提取公积金一起还商业贷款吗?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可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配偶需附加婚姻证明原件)。”

九问:办理公积金贷款后还可以申请增加房产共有人吗?

“不能。购房后追加共有人,是对房屋产权的处置行为。由于产权人申请了贷款,并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按照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权利将受到限制。只有抵押担保的债务灭失,抵押人才可自主行使对抵押房产的处置行为。因此贷款期间,不能追加房产共有人。”

十问:如何办理职工新增开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备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新增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交归集柜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新增职工账户设立,打印《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单》,交单位经办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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