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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

半岛网  2014-02-08 07:32

[摘要] 近年来,随着全国住房、社保、就业、户籍等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部分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公积金现象日益突出,发布实施距今6年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落后于形势和实践,急需进行修订调整。

近年来,随着住房、社保、就业、户籍等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部分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公积金现象日益突出,发布实施距今6年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落后于形势和实践,急需进行修订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充分调研,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变

在提取条件方面,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

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

另外,将原“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

因病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

在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方面,将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各类提取情形的细节性、操作性内容纳入新制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仅保留一般性规定。

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的规定。

新增“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对“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新增“医疗费用结算单”作为提取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全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还贷提取公积金设定“最后申请时限”

在提取程序方面,补充规定了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请时限,即:“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新增提取审核中止条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在提取监督方面,随着住房公积金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部分不法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公积金现象日益突出,特别是部分中介机构通过伪造虚假材料等手段,向职工收取高额手续费代提骗提公积金现象越来越突出,甚至形成一条盈利产业链,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造成重大冲击,针对上述情况,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也新增了相关监督条款。

明确放贷规则 严守贷款计划额度

2013年以来,由于受“国五条”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多数城市楼市成交量大幅攀升,带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放量增长。据了解,由于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持续增高,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南京、广州、杭州、武汉、厦门等多地公积金普遍吃紧,贷款等候时间拉长。受其影响,2013年下半年我市也出现了资金流动性趋紧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科学合理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源源不断的新增贷款职工的资金需求。因此,修订后的办法中明确了当借款申请金额超出计划额度时,贷款申请办理及贷款发放的时间和顺序。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月度(季度、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另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单位,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两种办法可供市民了解新政策

为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网站查询和电话咨询两种方式供市民使用。

新办法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qdgjj.com)予以公开,市民可以登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了解。

为方便电话咨询,解决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咨询量大、线路忙的问题,市民除可以拨打12329客服电话咨询外,还可以拨打各公积金服务大厅临时增设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如下:

市南管理处:83096771、83096772

李沧管理处:68698369

崂山管理处:88896821(贷款) 88893091(提取)

城阳管理处:87757653

黄岛管理处:86894168

即墨管理处:88587631、18300216276

胶州管理处:82232921(贷款) 82232926(提取)

平度管理处:88338377(贷款) 88338379(提取)

胶南管理处:85173285

莱西管理处:81876620

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

(三)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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