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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规 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存预售资金

青岛晚报   2014-08-21 00:00

[摘要] 记者昨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我市出台了新的规定,要求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我市要求开发商严格执行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

记者昨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我市出台了新的规定,要求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存预售资金。

据介绍,出台新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切实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更好地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我市要求开发商严格执行《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发放贷款的转账单据的备注栏中注明“按揭贷款”字样。

开发企业应将开发项目的监管账户、监管账号、开户银行及对应的监管范围等信息在售楼现场及收款处进行公示,一个项目涉及多个监管账号时,应公示全部监管账户信息,并主动告知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具体节点为:(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30%的资金额度;(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三)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四)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95%的资金额度;(五)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解除监管。

对于信誉良好且开发资质较高的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和主体封顶三个节点时提高可申请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提高的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相关证明予以确定。(记者刘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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