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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租房租赁补贴新标今起实施 扩至月收入1380元

青岛晚报   2016-06-01 07:28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获悉,该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并提高了保障标准,新政策将申请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获悉,该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并提高了保障标准,新政策将申请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 

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扩大

我市自2001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以来,通过实物保障、发放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其中面向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但未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方式。据了解,在实现对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青岛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已多次对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

记者获悉,新政策将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其他条件不变。调整后,我市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公租房补贴标准再提高

新政策还调整了保障面积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此外,新政策将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标准进一步提高,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高新区范围内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标准由区相关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据了解,自今日起,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陆续组织辖区内已享受我市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同时,已取得我市住房保障资格且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的申请家庭,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保障方式变更手续,具体时间以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的办理时间为准。尚未取得我市住房保障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按规定提供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领取租赁补贴。

领取金额这样算

市区租赁补贴保

障家庭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领取金额:(保障面积标准-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领取租赁补贴金额。

以3人家庭为例,若为低保家庭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20元=900元;若为非低保家庭收入低于81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8元=810元;若家庭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6元=720元,如有自有住房,其建筑面积30平方米,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30平方米)×16元=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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