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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棚改新规:可低价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青岛晚报  2016-09-24 08:33

[摘要] 昨日,我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提出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依法招标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价格应低于同区域同类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

昨日,我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提出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依法招标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价格应低于同区域同类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参与棚改。

住房基金统筹用于棚改

《通知》指出,各区市政府需统筹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区政府按规定每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按照本区上年度财力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政府住房基金,在满足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资金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

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用于解决棚户区改造融资资本金及其他临时性资金需求。鼓励商业银行参与棚户区改造,综合考虑资金实力、服务水平、融资成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经验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部分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棚户区改造资金出现临时性缺口时,可适当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

商品房可用于棚改安置

《通知》要求,对主城区纳入国家2016—2020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有关区政府要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对于需房屋安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综合考虑价格、区域、户型等因素,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依法招标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价格应低于同区域同类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同时,研究建立安置房房源储备和周转制度,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

腾空土地纳入土储管理

此外,各区市要依法处置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区政府要结合控规修编,加快棚户区改造区域的规划论证,合理规划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的利用。对棚户区改造后腾空土地及经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确定保留的房屋,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维护。腾空土地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划拨或者出让,出让收入除按规定计提相关基金外,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

其中,适宜出售的保留房屋由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不适宜出售的保留房屋应作为政府资产管理,纳入政府资产管理平台核算,并由市政府确定的单位或国有企业具体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维护等费用由负责接收的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在土地未收储前,腾空土地和保留房屋由区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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