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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青岛保障性住房分配办法有这些调整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10-13 08:32

[摘要]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

各区、市房产局(处、中心、住宅保障办),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各区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设(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项目)。

二、统一申请方式

将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加强街道办事处政策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答疑和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保证住房保障统一申请工作顺利实施。

三、调整申请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下同);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三)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申请程序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1号)关于保障性住房申领资格核准事项下放的规定,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

(一)调整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规范市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审核程序。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可配租房源情况,按项目进行申请。

1.申请人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和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资格登记,并结合房源情况组织实施配租工作。

五、统筹房源分配

(一)做好并轨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1.老人老办法。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内申购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等其他要求申请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后仍核发原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准予登记凭证在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房源情况全部公开销售后失效。届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2.新人新政策。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按规定购买。

(二)统筹房源使用。各区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在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将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剂使用。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对达到配租条件的房源及时组织实施配租。对已登记家庭基本实现实物应配尽配的基础上,应集中公开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和腾空旧房,定期对新增登记的家庭按照综合评分和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组织实施常态化配租,切实提高房源使用效率。

住房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房源的统筹管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区级为主,市区统筹”的原则,在优先解决本区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剩余房源应在市区范围统一调剂使用。

六、完善租金定价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一)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市区工资标准(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对保障家庭的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确定承租家庭享受的租金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审核批准后可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配租,且租金标准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的,区财政应对社会投资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七、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机制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应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区住房保障机构应自收到承租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承租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情况属实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并在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租金减免认定书,特殊困难家庭持租金减免认定书到区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减免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对大病救助群体实行的租金减免,减免期限应与大病救助期限一致,最长期限为1年。超过减免期限仍需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应于减免期限到期前1个月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不再符合特殊家庭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区房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八、加强监督管理

保障性住房申领资格核准事项下放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加强对各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对各区新增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实行限期整改。每季度对区房产经营单位的后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与市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等费用进行挂钩,对存在租金收缴率较低、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或巡查记录不完整等问题的,应予以扣发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各区应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结合本区和项目实际,制定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意见。

九、附则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应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障性住房并轨实施细则。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