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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一开发商逾期1年不交房 为啥不承担违约责任

燕赵都市网  2011-08-04 21:32

[摘要] 邢台一开发商逾期1年不交房 为啥不承担违约责任

■辛辛苦苦买的房子,在千呼万唤中,始终到不了自己手中。而当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时,开发商往往会拿出合同中的约定以搪塞购房者。连日来,记者接到河北邢台多起购房者反映,开发商不交房,还蛮有底气的绝口不提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是否有效?购房者如何维权?监管部门的影子何在?系列问题在每个购房者心中悬疑。

■电接不上所以一直不能交工

4日上午,位于邢台市开发区的东方明珠小区内狼藉一片。现场施工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正在铺设燃气管道。小区内的沟沟壑壑以及尚未硬化的路面,让购房者张先生一直心里没底,“什么时候才能交房呀?”

2010年1月份,符合经适房购房条件的张先生,在取得政府的3万补贴后,一次性付款十余万购买东方明珠小区一处住宅。按照其与开发商河北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子应该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工。但房子却一拖再拖,直至2011年7月31日,当张先生赶到小区现场时,依旧没有看到何时可以交房的日期。

东方明珠售楼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房子一拖再拖是因为电一直没有接上。而这条原因导致延期交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合同中有约定,市政设施建设包括电接不上的不承担责任。”

张先生没了主意,房子也不交,晚交也不承担违约金的赔付,“购房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一年半尚未交房

张先生遇到的是一年不交房的开发商,而张女士遭遇的是一年半不交房的开发商。

2008年4月19日,张女士购得邢台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岸小区住宅一套,采取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按照合同约定,2009年12月31日之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与此同时,所附的住宅交房标准包括市政统一供水和市政统一供电。

但在很短的时间内,业主们发觉事情不对头。业主王女士告诉记者,2008年买的房子,在2009年年初的时候,还没有看到工地有何实质性进展。业主们随后开始督促开发商,同时加大向各部门奔波的频次。这样,在拖拖拉拉中,六栋楼中游四栋楼的主体方才显现。

2011年7月,200多户业主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逼迫邢台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相应疑问作出解答。

在一份2011年7月11日的公示条款中,记者看到,关于水、电、双气的工程进度及交工时间方面,开发商解释到,目前谁、电、双气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签订施工合同,待各项施工合同签订后将完工时间公示大家。正式合同的签发时间方面,按照政府的规定,土地证、规划许可证补办齐全后,即可换发正式的购房合同。

7月13日,邢台九州开发公司再次做出一份公示,“公司定于2011年10月15日按内部认购协议约定向业主交工”。

对于交工日期,业主们依旧不太放心。因为在最后一次公示中,依旧包含这样的条款:由于电力、暖气施工紧张等原因所造成的延期,公司会同业主管理小组一起配合解决。19日记者赶至施工现场,发现在邢台市郭守敬南路西侧蓝岸售楼部的工地上,仍有两栋楼尚未完工,楼宇之间地下管道沟沟壑壑,不见施工人员。

■谁在规避责任?

东方明珠认为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是因为合同中已有约定:市政建设导致的延误不应赔付违约金。在其补充协议中,记者注意到,对《预售合同》第八条约定中的”不可抗力“一词,甲、乙双方同意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非甲方原因,因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气等设施。如遇该情况,将按照不可抗力实际发生的天数顺延,而因此导致甲方交房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九州房地产虽然承认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但在其内部认购协议中亦有如下规定:甲方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时,180个工作日以上,每一天,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那么已经的180天呢?”

在业内律师看来,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俗点说就是战争、天灾、人祸,常人一般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经常发生交房后开发商以施工期间遇到雨季,或交通管制如修路等等是不可抗力为由免责,购房者因对不可抗力法律概念的不了解,而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事实上,施工可能遇雨季作为施工方是应当预见到的,不是不可抗力;交通管制并不是不可克服的所以也不是不可抗力。所以遇到交房要注意分析其理由是否充分,不要轻易下不可抗力的结论。另外即使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否则不能免责。如果开发商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交房的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接受购房者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旭辉告诉记者,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刻意免除或规避自己责任的条款,应当视为无效条款。况且,开发商有义务在交房子时提供完备的水电气。至于为何在购房合同中屡屡出现类似上述两种的条款,张旭辉认为,房产市场起码在邢台依旧是个卖方市场,购房者往往不具备购房经验而迫切购房。他同时认为,这种合同及开放商声称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理应受到监管部门的管理才对。作为购房者,亦可保留好完备的原始凭据,在开放商拒不承担责任时,将其诉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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