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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岛经济适用房政策与落户户籍管理政策

房天下  2012-09-25 11:45

[摘要]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一)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拔尖人才。

2、 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产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 男年龄50周岁以下、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4、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工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和具有特殊才能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引进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5、 年龄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二)在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40周岁以
霞,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三)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城区内有接收单位,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8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四)在五市和三区城区以外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家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
二、投靠人员落户条件

1、 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 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

3、 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4、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无法随身抚养,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办理落户。

5、 符合收养法规定,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办理落户。

6、 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落户。

7、 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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