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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分到了政府征地补偿款

房天下  2012-10-26 17:01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结并执行完毕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上门女婿”李某某从法官手中领到了征地补偿款80000元,有力维护了辖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辖区社会稳定。

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12月29日与常德市白鹤山乡月亮村2组的顾某某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10日将户口迁入了其妻户口所在地常德市白鹤山乡月亮村2组。2008年1月31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2010年1月常德市人民政府因退田还湖项目需要征用被告月亮村2组的土地并给被告月亮村进行了征地补偿。被告月亮村2组将该征地补偿款按每位村民80000元进行了分配,但没有给原告进行分配。原告为此多次找村、组进行协商,因被告月亮村2组不同意而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村、组给付征地补偿款8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婚后在女方落户,并且在女方所在地承包土地进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成为了女方家庭成员,具有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原告要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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