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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2000年发文  2012-10-26 17:07

[摘要] 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发放的各项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不良贷款认定对象是新增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升级。需认定的新增不良贷款是指从正常类调入、呆滞、呆帐类的贷款或从正常、关注类调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不良贷款升级是指贷款转为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呆滞贷款转为睡贷款;次级贷款转为可疑、损失贷款,可疑贷款转为损失贷款。

第五条 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一逾两呆”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标准分类时,可分别采取两种认定方式:

(一)对期限因素造成的贷款和呆滞贷款,科目反映与认定申请同期进行;

(二)对呆帐贷款和非期限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呆滞贷款,要先申请认定,待审批后再反映。

第七条 贷款的认定标准:

(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帐)。

第八条 呆滞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含展期后到期)超过6个月仍未归还的贷款;

(二)贷款虽未或不满6个月,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九条 呆帐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经国务院批准可专案核销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形态标准(特征)

第十条 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分类时,不良贷款要先认定后反映,未被批准不得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一条 次级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特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完全依靠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可疑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特征):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第十三条 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二、三、五款规定的贷款;

(二)借款人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四章 不良贷款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申请、审查和审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不得参与不良贷款认定审查和审批工作,各行必须按程序操作,不得逆程序或缺少环节随意操作。

第十五条 贷款的认定程序。

贷款发生量大,变动频繁、过渡性强,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判断标准单一。因此,对贷款的认定从简。即正常贷款在到期的次日需转入贷款的,不论金额大小,均由经营行客户部的经办人员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请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同级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部门审查后,报本级行行长审批。对金额较大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额度报上级管理行备案。

第十六条 呆滞、次级和可疑贷款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呆滞、次级和可疑贷款的认定申请人是经营行的客户部。认定申请人的职责是:对已经符合呆滞、次级和可疑类贷款标准的贷款,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全面、正确反映资产质量;提供事实清楚、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措施可行的认定申请资料、包括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事实资料。

提出申请时,要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分(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需报上级管理行审批的,还要附报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贷(垫)款调查、审查、审批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如《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附件4或5,《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等;

2、贷(垫)后跟踪检查资料(复印件),如《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附件9或10,每查一次附一份;

3、本部门和本单位检查出问题的纠错情况,上级行和有关监管机构下发的或审计后下发的纠错通知书和对问题的纠正情况;

4、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责任及清收盘活措施;

5、造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主观责任人及责任事实的文字材料;

(二)认定审查。认定审查由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人应对认定审查的全面性、客观性负责,审查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和附报材料后,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完整性、拟认定形态的正确性;

2、对呆滞、次级、可疑产生原因的分析的完整性;

3、清收保全责任及检查、管理、清收措施是否可行;

4、造成不良贷款是否涉及责任人,是否说明了责任事实;

5、根据本办法,依据责任事实,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进行实地核查。

(三)认定审批。审查结束后,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认定审批呆滞、次级或可疑贷款,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评价办法》得出的评价结果,实行分类授权:

1、信贷资产风险较低行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县级行为单笔300万元(含)以下,没有贷款审批权的县级行没有认定审批权;二级分行(中心支行)为单笔800万元(含)以下;一级分行为单笔5000万元(含)以下;

2、信贷资产风险较高行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县级行为单笔100万元(含)以下,没有贷款审批权的县级行没有认定审批权;二级分行(中心支行)为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一级分行为单笔3000万元(含)以下;

3、对超过权限需由上级行审批认定的不良贷款,本级行行长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审查、审批。超过一级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 呆帐和损失贷款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经营行呆帐和损失贷款的认定申请,由客户部向同级行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部门提出。提出申请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职责及申请的附报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并提供符合呆帐或损失贷款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认定审查。对审查人的要求和审查内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三)认定审批。呆帐和损失贷款的认定审批,按授权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二级分行每户不得超过50万元(含),没有贷款发放审批权的二级分行没有呆帐和损失贷款认定审批权;

2、一级分行为每户1000万元(含)以下;

3、超过一级分行认定权限的报总行认定。

第十八条 审批结束后,认定审批行向申请行下发《不良贷款认定审批通知书》,并退回附报材料,申请行据此对不良贷款形态进行调整,并妥善保管资料备查。

第五章 不良贷款认定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认定后,认定申报行要在3个月内将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报审批行备案。认定审批行要对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发现的责任人及处理结果,每年通报一次。

第二十条 客户部对不良贷款要逐笔登记,建立台帐,落实管理清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内资产质量及不良贷款认定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真实性。正常贷款中是否隐藏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科目中是否有正常贷款;新增不良贷款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经认定审批后,是否按审批要求实事求是反映;

(二)有无授意下级行人为调整分类结果;

(三)有无违反不良贷款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审批权限等违规认定不良贷款的行为;

(四)对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理的真实性;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现象;

(五)不良贷款备案制执行的严肃性,对需要上报备案的材料是否按规定上报;

(六)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及清收盘活措施是否落实,成效如何。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由主观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要按照下列规定,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建议有权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贷款不良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造成不良贷款的,对其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三)违反贷款投向要求,向禁止发放的行业和企业发放贷款或向上级行限制发放的企业发放增量贷款造成不良贷款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四)对人为因素造成贷款凭证短缺、要素不全、合同无效、保全措施不力造成不良贷款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管理和到期催收工作中违反贷款规章制度造成不良贷款的,对主责任人按《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给予处罚。其它责任人按《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出,将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对其它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掩盖主观责任、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二)逆程序操作,不经调查、审查和有权行审批,越权认定不良贷款的;

(三)另定标准,另搞一套,掩盖不良贷款问题或放宽认定标准的;

(四)人为调整或上级行授意下级行人为调整贷款形态的。

第二十四条 对认定后,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4项的约定及上级行文件规定,落实清收管理责任和清收管理措施,致使不良贷款升级甚至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和不良贷款认定工作中有违法行为,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文到之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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