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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广安在线  2012-11-09 18:09

[摘要] 房产抵押未登记,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简要案件】2009年7月1日,赵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经商,并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在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赵某把房产证交给李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11月30日。2010年12月,赵某经商失败无力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履行抵押登记义务。赵某辩称,按照《担保法》第41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的,不能生效,故不承担违约责任。诉前,法院按照李某的申请对争议房屋作了诉讼保全。

【法院判决】赵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协助李某办理抵押登记。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借款和抵押担保两个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效力不受从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赵某应当履行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担保法》第41条虽然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制定于《担保法》之后的《物权法》对此作了修改。《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物权法》实施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以优先受偿权对抗第三人。相对于本案而言,就是还有他人向赵某主张债权,房屋变现后又不足以全额偿还时,按比例分配,而不是先支付给李某后再说。幸好争议房屋尚未过户,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才使李某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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