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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限购令细则

河北青年报  2012-11-29 14:48

[摘要] 通知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月19日起至12月31日止。

通知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措施一明确遏制“炒房”稳定住房价

■《通知》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进一步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解读:该《通知》做出八条规定,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措施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满足部分刚性需求

■《通知》规定: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万套。2011年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97万套。其中廉租住房5200套,力争累计筹集廉租住房1.8万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基本解决2.6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

■解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加大,能进一步缓解住房的需求问题,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有效解决无力购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也将满足市场的一部分刚性需求。

措施三不足5年卖房全额征税矛头直指炒房客

■《通知》要求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解读:此举是落实新“国八条”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强调税收征管。此举对楼市影响很大,在个人住房营业税新政实施首日,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业务的人明显减少,有炒房客则弃购选择观望。

措施四差别化信贷继续实行权限交给银行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认真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信贷政策杠杆,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解读:现在石家庄的各家银行已经普遍开始执行第二套房贷的政策要求,甚至首套房贷的利率水平也有所上浮,不少银行取消了原来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政策把权限交给银行了,不排除银行视市场情况再提高的可能。

措施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大力度打击囤地炒地

■增加住房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解读:此举也是落实新“国八条”的要求,从土地供应源头上进行控制,加大对囤地、倒卖土地的打击力度。

措施六本市居民停购第三套房外地居民须纳税一年

■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自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购买住房前,购房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持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解读:这个限购政策意味着,今年,无论是本地居民还是外地居民都不能再买第三套住房了。据了解,国家新“国八条”提出,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石市从去年12月份就开始着手研究限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几易其稿。

措施七稳定房价工作不力要约谈问责

■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对不能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解读:约谈问责机制是国家第三轮楼市调控的一大特征,显示了国家对调控楼市的决心。

措施八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披露房源信息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要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系统功能,切实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系统。

■解读:据悉,目前石市已建立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目前正在着手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且随着今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覆盖面的逐步扩大,今后有望实现信息联网共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号)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精神,巩固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承担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围绕构建以廉租住户为主,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为辅的多渠道、宽领域(论坛户型图房价动态)的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万套。2011年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97万套。其中廉租住房5200套,力争累计筹集廉租房1.8万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基本解决2.6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加快危陋住宅区改造步伐,今年完成危陋住宅区拆迁面积43.5万平方米,使8070户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台《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年内筹建公共租赁住房1.75万套,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夹心层”住房困难。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保障模式,年内建设限价商品住房4000套。

三、加强税收征管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认真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信贷政策杠杆,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五、增加住房土地有效供应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今年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证明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购买住房前,购房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持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输购房相关手续。具体限购细则由市房管局制定。

七、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房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监察、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价的情况发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存量房交易税征收征管,坚决阻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房管局、国土局、监察局要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不能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华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将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八、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更改消费。要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系统功能。对尚未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县(市)、矿区要于6月底前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市房管局要抓紧制定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加强对县(市)、区的督导和调度,6月底前建立覆盖县(市)、区的基础数据库,切实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系统。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更改消费,为促进房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作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O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调控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19日印发

石家庄限购令细则正式落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石政办发〔2011〕7号文件住房限购措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二、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住房情况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简称《查询证明》,下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查询证明》与购房人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查询证明》和《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市场中心交易所。

二手住房买卖时,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房地产买卖契约》前,应持相关证件到住房情况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向购房人出具《查询证明》。购房人持《查询证明》和《石家庄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住房交易登记手续。

三、因城市建设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选择产权调换住房的,不再审查其购房资格;选择货币安置的,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拆迁协议办理交易登记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四、限购措施实施期间,为了方便购房群众办理住房情况查询,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桥东、桥西房产交易登记大厅,各设立若干个查询窗口,由产权中心派专人负责住房情况查询工作。

五、住房情况查询窗口需将购房人的住房查询信息即时、逐一予以记录。购房人将《查询证明》丢失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查询窗口申报丢失并补办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八、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购房人按国家相关政策已经交付购房首付款的,须于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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