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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赠与学问多 已申请经适房者不得申请公租房

房天下  作者:马儿   2012-12-13 15:44

[摘要] 随着近年来住房保障建设的不断进行,保障房存量增多,市民对保障房赠与、继承的需求也开始逐渐显现。日前,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保障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在线问政时,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随着近年来住房保障建设的不断进行,保障房存量增多,市民对保障房赠与、继承的需求也开始逐渐显现。日前,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保障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在线问政时,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经适房赠与学问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人表示,经济适用房产权人若需房产赠与子女,需要符合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且受赠人符合限购政策,赠与人和受赠人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后,双方可持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区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双方各3元/平方米,再加加土地金。

另外,土地金的收取与保障房的建设时间有关系,2004年12月31日之前规划开工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交易时,按成交价款的1%收取土地金;2005年1月1日之后规划开工至2009年1月20日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交纳土地金;2009年1月20日之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收取土地金。

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继承的,经济适用房产权人生前可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可表示去世后房产由谁来继承,待产权人去世后遗嘱继承人可持遗嘱公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已申请经适房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做客过程中,也有网友问到自己之前作为父母家庭的共同申请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以后自己再组建家庭之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公租房。

对此,保障房中心相关负责人也给出了答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09〕146号)规定,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您已与父母一起作为家庭申请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再具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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