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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上海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条款明细

房天下  2012-12-25 13:39

[摘要] 旨在促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下发通知,规定与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相关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8项税收政策包括:

旨在促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下发通知,规定与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相关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8项税收政策包括: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保障性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明确指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购买人以及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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