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市场 > 正文

出租房子需备案 租赁房屋税率至少4%最高超18%

半岛网-城市信报   2013-08-28 10:11

[摘要] 经过调研、论证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目前青岛市的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市国土房管局正在积极进行报批过程;将房间隔断出租,出租阳台和地下储藏室最高可罚3万元

经过调研、论证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目前青岛市的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市国土房管局正在积极进行报批过程;将房间隔断出租,出租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可罚3万元……8月27日下午,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王玉林主任进行了在线访谈栏目。记者了解到,纳税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五千元)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

“青岛的人均租住面积标准什么时候能出台?”网友677423咨询说。对此,王主任表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经过调研、论证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目前青岛市的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正在积极进行报批过程。

记者了解到,为了打击群租房,北京率先出台人均租房面积,为至少5平方米。出台人均租房面积有何意义?青岛链家市场部殷天逸向记者介绍说,量化标准有利于避免群租,避免地下室和非居住空间住人,起码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要被查处,此举可规范租赁市场,青岛将来也可以这么操作。居住面积量化管理有利于合租的良性发展,该规定已经考虑到了合租比例不断上升这一现实,即人均居住面积超过5平方米是允许的,这对租赁市场来说是好事。

现在出租房子就需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吗?如果要办带什么资料去办?在访谈中,王主任介绍说,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租赁登记管理部门申办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现在有些群租扰民很严重,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我们应该如何举报?对于群租房问题,王主任也表示隐患很大。“群租产生的问题很多,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群租不但让出租房屋的居住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也让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最直接的是对邻居生活干扰以及造成居民小区的环境恶化等。如果发现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进行出租,以及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的,可向我们举报,举报电话:83662678,我们将依法进行查处。”王主任说道。

地下室和车库可以出租吗?有什么相关规定?据介绍,地下室和车库可以出租,但不能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即不能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另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出租单位”的规定,如出租的房屋为住房的,将房间隔断出租,明显属违背了本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访谈中,王主任表示,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房屋使用权的依法公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是简单的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既要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的真伪,又要审查出租房屋的权属是否和出租人一致,是否存在共有人情况,而且要审查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等限制出租情况,还要审查是否一房多租和非法转租等情况,这些信息对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而且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限度地减少纠纷。所以租赁登记不仅是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而且对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租赁纠纷、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都有积极作用。希望出租房屋后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广大业主,不要因小失大,依法及时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另外,记者了解到,房屋租赁登记以后需要缴税。根据规定,纳税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五千元)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665% 。纳税人出租其他房屋,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 ;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65%。纳税人转租房屋的,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据实计算。以月租3000元的房子为例,如果出租备案,需要缴纳120元的税。

据介绍,市民不用担心自己的登记信息被泄露,在房屋租赁中心登记备案的所有出租者和承租者信息都将会严格保密,不会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果房屋已经出租、又前来补办租赁证的,这笔费用由出租者和承租者平均分配。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青岛官微

有料有房有优惠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