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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子女不能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

青岛晚报  2014-02-10 07:37

[摘要]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相比于目前执行的管理办法,调整后的新规对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及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的计算等方面均作了调整。

本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相比于目前执行的管理办法,调整后的新规对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及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的计算等方面均作了调整。调整后,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仍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额度仍为35万元。

贷款额度与申请人账户余额挂钩

贷款额度计算方面,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分别为:

(1).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

(2).贷款额度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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