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物业 > 正文

青岛新版供热条例征求意见 低于14度可全额退款

青岛早报  2014-08-07 07:49

[摘要] 日前,我市新的《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意见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我市新的《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意见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新的意见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新规还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但开发建设单位已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新建住宅申请供热时,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在保修期内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户承担热费。(记者朱颖)

同城报道:厨房温度低于10℃应全额退供热费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青岛官微

有料有房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