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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经纪青岛分公司因账目不清被处罚

信网  2015-01-29 15:11

[摘要] 信网1月29日讯 青岛保监局对联合经纪青岛分公司进行综合性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联合经纪青岛分公司、廖艳君、王承志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或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网1月29日讯 青岛保监局对联合经纪青岛分公司进行综合性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联合经纪青岛分公司、廖艳君、王承志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或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联合经纪青岛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财务数据不真实。2012年1月-2013年6月期间,联合经纪青岛分公司存在未据实列支会议费、汽油费、办公费等科目费用的问题,涉及金额141086元。时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廖艳君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业务档案信息内容不完整。经抽取2012、2013年学平险业务档案发现,业务档案包含学平险合作协议、发票;手工业务台账记录包含产品名称、保险人、保险费、金额等要素,但业务档案及业务台账中均缺少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姓名、保险金额等信息。时任业务一部负责人王承志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财务明细清单和财务记账凭证、公司情况说明等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青岛保监局认为,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联合经纪青岛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艳君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业务档案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联合经纪青岛分公司罚款0.5万元,对王承志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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