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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新规3月1日实施

青岛财经日报  2015-02-02 10:45

[摘要] 第1财金专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姜亚玲)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第1财金专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姜亚玲)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据悉,《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下五个方面:一是简政放权。下放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以及资金本外币转换的审核权限,取消省级及以下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事前核准,取消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资格每三年重新核准的要求。《通知》明确规定,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其分支机构在取得保险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内部书面授权之日起可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二是规范管理。明确跨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受托管理外汇资金等业务规则,规范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的使用。《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除在首次开户时,须按相关规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材料在经办金融机构或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可直接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无需经外汇局批准。三是整合法规。废止涉及保险业务的8个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四是简化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可简化外汇保险业务审核材料。允许同一法人保险机构内部集中收付保险项下外汇资金。《通知》明确规定,在同一法人机构项下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或者分支机构之间可相互代收代付保险项下外汇资金。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在境内可以凭付款指令在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划转保险项下外汇资金。五是完善监管。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加强对外汇保险业务及相关外汇收支的事后监测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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