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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出台 地铁票价要听取市民意见

青岛早报  2015-02-11 07:51

[摘要]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法制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法制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有轨电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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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超15要公告

条例提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障运营服务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乘车秩序,保持通道畅通和运营环境卫生整洁。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和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应当在车站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应当在售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线路代码、行驶路线、票价和价格投诉电话;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列车因故延误15以上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特定对象提供优惠。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严禁无票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赔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

车厢内吐痰可罚200元

根据条例要求,七大类物品禁止携带进站乘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本条例所列物品的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十一项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禁止行为。

在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提出,犬只、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运营安全的动物带上车时,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对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例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可以按每处50元予以罚款;在车站内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或者出入口,在运行电梯上逆行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在轨道交通列车、车站等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的,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未按照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要求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作业的,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七大类物品禁止上车

1.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2.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3.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以及影响乘车安全的物品

4.充气气球、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5.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或者重量超过40公斤的物品

6.犬只、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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