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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外企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扩至全国

证券日报·中国资本证券网  2015-04-08 16:59

[摘要] 本报讯 傅苏颖国家外汇管理局4月8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外汇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通知》自2015......

    本报讯 傅苏颖

    国家外汇管理局4月8日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外汇局决定在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三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四是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通知》指出,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此外,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傅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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