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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直接发工人手 7月8日起青执行建筑工程管理新规

青岛晚报   2015-06-14 07:37

[摘要]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由“包工头”转发,需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拍照备查。昨日,市城乡建设委下发通知,自7月8日起,我市将执行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新规。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由“包工头”转发,需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拍照备查。昨日,市城乡建设委下发通知,自7月8日起,我市将执行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新规。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工资 工程 管理 新规 建筑 

    要求

    施工劳务企业不得再分包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监理企业均需强化工程分包管理。其中,建筑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要规范地与施工劳务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合同时要严格辨别图章的真伪。施工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包工头”进行施工。严禁出借资质或违法挂靠。

    管理

    工资不得转发“包工头”

    对于劳务用工管理方面,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须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作《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标明施工企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工地受理投诉负责人等内容,与施工公示牌一并摆放于施工现场醒目处。

    总承包企业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支付工程款并张榜公布,严禁支付给“包工头”。要责成专人在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张榜公示,且拍照备查。施工劳务企业应当实行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应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的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并根据流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工人进出场记录完整。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给务工人员工资,并发放到工人手中且拍照留存备查。

    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保修、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监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主体市城乡建设委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管理,对辖区内的涉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严格进行核查,对于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面,对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上访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需额外一次性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20-100万元不等,其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大规模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多至100万元。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法加大对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恶意拖欠克扣劳务费或劳务人员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予以通报。

    劳务

    用工管理新规总承包企业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须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作《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

    ■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支付工程款并张榜公布,严禁支付给“包工头”。

    ■要责成专人在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张榜公示,且拍照备查。

    ■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劳务企业

    ■应当实行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应当每日对每个工人的工作量进行核实,并各方签字。

    ■应每月对工人应得工资进行核算,并在工地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

    ■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给务工人员工资,并发放到工人手中且拍照留存备查。

    ■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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