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复印纸。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复印纸。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查询单(申请时现场打印);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单页复印件一份;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明。申请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户籍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的申请人,提交的明与户籍载明的婚姻状况信息不相符的,须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注:借款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可不提供未婚证明);
5.购房合同或协议正本复印件一份(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预告登记复印件一份);
7.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8.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9.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同时办理);
10.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需满足贷款银行的相关要求;
11.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复印件一份。
12.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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