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6月1日起,青岛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业务,其中有4种情况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夫妻两人符合条件可合并可贷额度。
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1、首先需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青岛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2、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3、申请人或其配偶在青岛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青岛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4、后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4种情况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1、贷款或贷记卡(信用卡)当前的;
2、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6期)的;
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的;
4、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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