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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青岛正制定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

青岛财经网  2015-08-06 22:14

[摘要] 青岛市正在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8月中旬发布驻青部队 事业编制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简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纪敏通过“网络在线问政”活动,向市民透露了不少民生改革进展和动向。

青岛市正在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8月中旬发布驻青部队 事业编制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简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纪敏通过“网络在线问政”活动,向市民透露了不少民生改革进展和动向。

新政动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快了

前不久,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该政策自今年7月1日1起执行。政策的发布引起了岛城企业职工的关注,纷纷咨询办理时间和申请程序。

对此,纪敏介绍说,青岛市正在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若企业职工想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待青岛市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要求办理补缴手续。纪敏提醒市民,根据青岛市目前的政策规定,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补缴。另外,未正式就业期间,可按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青岛市市内三区的,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在其他区、市的,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随军家属定向安置8月中旬发简章

随军家属定向安置也是近期的热点话题,针对随军家属咨询的定向安置条件问题,纪敏透露,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驻青部队 事业编制随军家属定向安置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63号)文件要求,凡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符合国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随军条件,需在青岛市安置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即可报名参加本次随军家属定向安置。具体资格条件及安置办法等详见《2015年度驻青部队 事业编制随军家属定向招聘(考)工作简章》,简章将于8月中旬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以及我市各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高温补贴只涨8月份

有市民咨询说:我省下发文件调整降温费标准,通知要求自2015年8月1日执行,那么6~7月的降温费是按原标准执行,还是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纪敏解释说,《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今年6、7月份的防暑降温费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即: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80元。

改革进展:

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待明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进展情况也是市民关注的热点。纪敏表示,近期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 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当前我市正抓紧研究制定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我市的缴费基数项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年底前完成

纪敏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说,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体安排,我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已初步完成,现正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工作有关意见和方案以及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意见和政策征求意见,并拟于近期向我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如能汇报通过,将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以市的名义下发、部署和实施。根据省里的安排,有关工作拟于年底前完成。

针对事业单位职员制改革规划,纪敏介绍说,目前我市人社部门会同组织、编制等部门,围绕贯彻 关于“推动公办事业单位去 化”和“逐步取消 级别”的有关意见和要求,在国内率先探索开展事业单位与 级别脱钩的职员制改革试点。目前首先在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探索试行,今后将结合改革试点在全市各级事业单位逐步推开。

统筹考虑工人竞聘技术管理岗条件

针对市民咨询取消工人转岗到专业技术岗时的年龄限制问题,纪敏表示,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从类别上共分为专技、管理、工勤三类岗位,每一类岗位均有不同的招聘(安置)渠道、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2008年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后,山东省人社厅发文取消原“聘用制干部”相关制度,不再审批“聘用制干部”手续。为了打破以往事业单位身份管理的限制,我市目前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相应等级专技、管理岗位的竞聘。其中,工勤人员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可放宽至45周岁)。下一步将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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