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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9月3日加班 应发双倍工资或者调休

青岛财经日报  2015-08-19 08:17

[摘要] 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人社部昨18日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4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明确,2015年9月3日放假一天。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22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此次是按照休息日(公休日)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市人社局为市民公布了计算加班费公式: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如果9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应不低于(x÷21.75)x200%。假如实际工资为4000元,那么加班费应为(4000元÷21.75)x200%=367.8元。

此外,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9月3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位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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