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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年起不动产统一登记 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北方网  2015-10-16 08:58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天津(楼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近日正式下发,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天津(楼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近日正式下发,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通知》指出,要实现在我市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通知》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通知》,本市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内由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指导统一登记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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