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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青岛供热新政:未入住新房开发商预交热费

青岛早报  2015-11-08 19:05

[摘要] 随着我市热源点陆续点火烘炉,今冬供热序幕缓缓拉开。昨日,记者从多家供热企业获悉,11月16日零时将正式供热,供热费交费时间为11月15日之前,还没有交费的用户要抓紧了。



随着我市热源点陆续点火烘炉,今冬供热序幕缓缓拉开。昨日,记者从多家供热企业获悉,11月16日零时将正式供热,供热费交费时间为11月15日之前,还没有交费的用户要抓紧了。

室温不得低于18℃

新修订的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今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新规,我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住宅供热规定有变化

根据新规定,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也就是说取消了60%的户数限制,哪怕只有一户提交供暖申请,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也要满足用户的采暖需求。

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

11月15日前交纳供热费

记者从青岛能源集团96556热线及青岛暖万家供热公司等多家供热公司获悉,供热费交费时间为11月15日之前。

“公司官网及收费大厅、代收费银行网点及网站都可交费,今冬供热价格不变,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仍为30.40元。11月15日之前,除到公司收费大厅交费外,用其他方式缴费的每户可优惠20元。”青岛暖万家供热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房产证上载明使用面积的,按房产证载明的使用面积计费;房产证没有载明使用面积的,统一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居民分户计量热价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9元,计量热价为41.73元/吉焦。居民用户按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暂按供热面积收费。“明年1月1日前,仍没有交费的用户将会产生滞纳金。”能源集团泰能热电工作人员介绍说。

手机轻轻一点服务“暖到家”

记者从青岛能源集团获悉,今冬供热季,能源集团创新推出“互联网+能源服务”,即“青岛能源”微信公众号→96556热线中心→APP手持终端的服务模式,实现了服务问题从移动终端(客户手机端)到移动终端(工作人员手持APP)的E线解决方式,为用户提供更加智能、便捷的能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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