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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设房企保证金制度 房屋质量问题找到"主"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12-25 09:59

[摘要] 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付能力,确保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能找到责任主体,并及时修理或者赔付。

昨天,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市城乡建设委主任陈勇作关于《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便于买房者知情。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则提出,要设立保证金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破产、解散、注销等清算情况发生后,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的主体,确保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及时修理或者赔付。

房企保证金制度

验收合格证明应公示

陈勇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包括总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信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五十三条。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在项目开工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明确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应当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种类、内容、规模,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信用承诺等。借鉴我市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经验,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之外的社区养老、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的移交:划拨用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划拨用地的其他设施,由企业代建或者建成后回购;出让用地的,可协商回购。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实行竣工验收合格公示制度。规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便于买房者知情。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了对企业信用建设的引导和监管,单独设立章节规定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进行原则规定。对失信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的同时,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黑名单,企业不得再次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载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者个人诚信档案。

建议设立保证金制度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在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提出,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和移交规定不完善是当前房地产开发管理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应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范围内配套与房屋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按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委员会提出,关于商品房预售标准问题,明确商品房预售条件是预防商品房烂尾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购房者利益的大保护。应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基本的商品房预售标准,可授权政府根据房地产的冷热程度,进行适度的调整。

此外,对当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开发一个项目就成立一家公司,项目结束即注销的现象,导致了后续房屋出了质量问题,找不到责任主体进行修理或赔付,侵害购房者权益的情况,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要设立保证金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破产、解散、注销等清算情况发生后,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的主体。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付能力,确保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能找到责任主体,并及时进行修理或者赔付。(记者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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