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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规 3月1日实施

青岛财经日报  2016-02-02 08:55

[摘要] 占用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建设、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质等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停车收费监管,近日,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占用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建设、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质等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停车收费监管,近日,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原有政策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合理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占用公共资源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二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除占用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具有垄断性、公益性等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余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增加停车泊位供给,缓解停车难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管理。经营性停车场区分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细化政府定价停车场计时、计月、白天、夜间等时段管理规定,明确免费停车情形。同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市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以及新能源汽车停车单独制定优惠价格政策。四是强化停车收费监督。规范明码标价格式,强化公示牌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进一步明确停车收费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建立处罚公告制度、增加特许经营条款、部门齐抓共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乱收费的惩戒力度。

新《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施行后,市区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整体上不作调整。在新《办法》正式施行前,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在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经营性停车场,在3月1日前仍按政府定价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以及不明码标价、擅自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超出政府定价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和正常的停车服务价格秩序。

政策解读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停车场

——市物价局解读《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近日,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记者采访市物价局,对新《办法》进行解读。

问:新《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于2006年5月份联合制定了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对原办法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办法。

问:新《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答:新《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合法性审查程序。市物价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实际,起草了新《办法》(草案),并分别征求了城管、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地税等部门意见,同时通过青岛政务网、电子信箱、电话等途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市民提出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加大对停车收费监管力度以及特殊群体停车免费等建议予以了采纳。在此基础上,市物价局又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征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原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集体研究通过后,与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联合会签,经法制部门审查备案后正式印发执行。

问: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新《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遵循的原则包括: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问:新《办法》实施后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主要包括哪些?与老办法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规定,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主要包括: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场;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等。

与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范围明确界定为占用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建设、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质等停车场,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增加停车泊位供给,缓解停车难问题。

问:占用公共资源、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质等停车场,有关部门采取承包、租赁、协议转让等形式转由其他经营者进行经营的应实行什么价格管理方式?

答:新《办法》中列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场,不因其经营主体发生转移而改变价格管理方式。占用公共资源、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质等停车场由有关部门转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如何进行监管?

答: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新《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但应按照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加大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不标价以及不按照规定标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后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是否同时调整收费标准?

答:为配合新《办法》贯彻实施,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新《办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由青岛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此次整体上不作调整,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分类,取消原三类收费停车场,原三类收费停车场(市区范围内共4个)并入二类收费停车场并执行二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原四类收费停车场相应调整为三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问:新《办法》规定的停车免费的情形有哪些?

答:新《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具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的(含1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问:为什么规定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具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的实行免费?没有计时设施的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是否执行15免费规定,如何收费?

答:之所以作出该项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即停即走,减少公共停车资源占用,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同时,在作出上述规定时,参照了国内其他城市的通行做法。新《办法》还规定,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具备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限的,在扣除免费时限后按照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不执行15内免费的相关规定,而是执行惩罚性低价政策。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得实行计时收费,而是按计次方式收费,收费标准为2元/车次,不设时间限制。

问:什么性质的停车场需要申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原《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如何进行管理?

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向价格管理部门申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并凭证收费,同时按照《停车场收费类别证》上载明的收费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新《办法》施行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不需要申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但应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明码标价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新《办法》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未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原《停车场收费类别证》自动作废。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已办理的《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在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另外根据新《办法》以及《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原三类停车场取消,与二类停车场合并,同时将原四类停车场调整为三类停车场,因此,实行政府定价的原三类、四类收费停车场应到市物价局换发新的《停车场收费类别证》。新《办法》实施后,实行政府定价的原一类、二类收费停车场,此前发放的《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在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下一步,青岛市物价局将进一步简化程序,探索建立《停车场收费类别证》网上办理新模式,逐步实现材料提交、审核、打印全部在网上进行,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大限度方便群众。

问:新《办法》对加强停车收费监督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通过设置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示停车场及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地址(位置)、区域类别、价格管理方式、泊位数量、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编号、停车场的收费类别证编号、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免费规定等内容。明码标价格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为加强社会监督,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二是查处停车收费价格违法行为。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擅自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不按照规定免除停车费;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超过规定收费时段收费;不按规定申领、注销、变更《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停车服务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建立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公告制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屡查屡犯的停车服务经营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是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建设、工商、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管。道路停车泊位主管部门应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的价格执行情况列入特许经营等相关协议,对多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依照协议取消其经营资格。公安部门根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经营性停车场不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对擅自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问:住宅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否适用新《办法》?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收费管理不适用新《办法》,而是按《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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