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地税局全国第25个税收宣传月 系列活动专辑之税案释法
青岛市地税局第25个税收宣传月
系列活动专辑之税案释法(7)
青岛某房地产企业为某上市公司子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健全,在青岛分两期开发一个项目,项目一期是商业网点,已竣工验收;项目二期为五星级酒店,尚处在规划中,经实地核实,进行税务检查时项目二期已挖了深6米,方圆约1.3万平方米的坑。
地税稽查部门在对其项目一期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偏高,存在多摊乱摊成本的疑点。税务机关把该单位开发项目的建设成本作为检查重点。通过查阅企业审计报告、税收申报信息、比对项目一期成本明细,发现该企业总计有十三项多分摊二期成本1500余万元,又多预提成本1500余万元,同时,少结转收入2000余万元。经过成本收入的调整,企业由“亏损”转为“盈利”,本案查补企业所得税300余万元。
长期不结转收入,多预提成本,分期开发乱摊成本是当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偷税手段之一。
税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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