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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租户因拖欠公租房租金被告上法庭

青岛早报  2016-06-14 07:59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近期,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陈某在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河马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房屋租金利息。至此,我市首例因违约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结。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近期,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陈某在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河马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房屋租金利息。至此,我市首例因违约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结。

恶意拖欠租金将纳入信用记录

河马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是我市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于2010年配租入住,市南、市北(含原四方区)、李沧三区2000余户家庭陆续入住该小区。配租入住后,个别家庭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租金,并造成恶劣影响。2013年下半年开始,项目管理部门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对批24户恶意欠租家庭送达了律师函,大部分欠租家庭在收到律师函后主动补缴租金,另有5户仍拒不缴纳租金。经法院调解,有4户家庭陆续补缴租金,被告陈某仍未按规定补缴拖欠租金。近期,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判决被告限期十日内支付合同期内所有欠租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房屋租金利息

目前,我市正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等领域,当事人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拖欠租金等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特殊困难家庭可申请租金减免

另据了解,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一次减免长期限为1年。

租赁周期设定上,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另行调整,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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