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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青岛晚报  2016-08-31 08:33

[摘要]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今天,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表决,通过后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今天,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表决,通过后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建道路,开挖,管理条例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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