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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变限价商品房 团结新城:这是互补项目

信网  2016-09-23 14:12

[摘要] 2014年,李先生听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团结新城为人才公寓,并且售楼处宣传称,业主购买10年之后交易无土地溢价款的50%,心动的李先生立马按照人才公寓的标准提交材料购买。但购买后他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子5年后交易需交纳土地溢价款的50%。

2014年,李先生听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团结新城为人才公寓,并且售楼处宣传称,业主购买10年之后交易无土地溢价款的50%,心动的李先生立马按照人才公寓的标准提交材料购买。但购买后他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子5年后交易需交纳土地溢价款的50%。而开发商却在购房时宣传了过时的政策文件。他认为开发商此举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开发商对此负责。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记者表示,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并无虚假宣传。

人才公寓变身限价商品房

“早知道是这样的房子我才不买呢!”李先生是青西新区团结新城人才公寓的一名业主,说起自己所购买的这套房子,他就一肚子气。

2014年,听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团结新城为人才公寓,在宣传中称按照政府人才公寓17号文件内容,为产权型人才公寓,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

看中这一点的李先生,立马按照人才公寓的标准提交材料购买,而在合同签订时,他意外发现合同、登记证上从没有出现“人才公寓”字样,而是标注限价商品房。工作人员表示不用担心,人才公寓的购房合同就是这样的,李先生这才签了字。

在购房一段时间后,李先生和其他业主才慢慢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房子其实是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房源互补项目,“一开始开发商申购时是限价商品房,只不过后期转化成了人才公寓。”

李先生称,即便转化成人才公寓,团结新城房屋产权登记的仍是限价商品住房,其交易政策也采用的是《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即21号文件,并非17号文件。“但开发商对我们业主宣传时却用了过时的政策。”

开发商宣传错误文件后果却由业主承担

李先生告诉信网,按照《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21号》文件中规定,配售的房屋,其产权登记为“限价商品住房“并注明人才公寓,配售范围扩大至人才,上市交易仍需按照市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执行,即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门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而李先生所购买的团结新城小区,正好适用于此文件。这意味着他们所购买的房子5年后进行上市交易买卖时,需交纳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增值等。

对于这一消息,业主们都无法接受。“购房时,17号文件和21号文件都已出台,开发商却向业主宣传了错误的17号文件,我们认为这个错误导致的后果应该由开发商负责,但开发商却不承认。”

开发商称合同标注限价商品房

针对此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先生表示,团结新城小区属于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房源互补项目。在申购时确实是以限价商品房申购的,后来国土房管部门将其转变成了人才公寓,这个在网上都有发出公告,而新闻也是宣传的人才公寓。“所以我们也是按人才公寓进行宣传的,目前也是以人才公寓的价格对外配售,而申购条件也是以人才公寓的条件申购。不同的就是在交易时仍然是以限价商品住房的政策进行交易。”

对于业主投诉合同签订时工作人员未告知限价商品房、宣传错误的人才公寓17号文件一事,工作人员表示合同上都标注了限价商品房一事,工商部门也曾介入调查,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对于业主的投诉,我们也曾向区里有关单位打过报告,建议团结新城项目上市交易政策采用《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青政法2015 27号文件),超过十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等,但目前并未批复。现在目前我们能做的只能是跟业主进行解释。”

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定性为限价商品房

对此,信网联系了黄岛区国土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据她介绍团结新城小区土地出让定性的就是限价商品房,后期转型成了人才公寓,而申购条件等都是按照人才公寓的规定来实施,但交易政策仍以限价商品房的政策执行。

对于业主反映开发商售卖时宣传的是人才公寓,并未告知限价商品房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在售房时团结新城小区已转型成人才公寓,配售条件也是以人才公寓规定实施的,因此开发商对外宣传人才公寓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是否涉及虚假宣传,因由工商部门决定。”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黄鹏举律师表示,目前业主开发商的矛盾主要在于房子今后交易政策,但因合同并无详细规定交易政策。“因此我建议业主搜集购房时开发商的宣传材料及其他证据,举证开发商虚假宣传,以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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