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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出台(解读)

青岛日报  2018-05-11 11:52

[摘要]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青岛市设立的3000亿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将投向哪些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基金如何管理和决策?日前,《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提供了依据。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青岛市设立的3000亿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将投向哪些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基金如何管理和决策?日前,《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自今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各区(市)引导基金运行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引导基金是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 资的方式运作。母基金是指可投 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 资项目的基金。

办法提出,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五大领域,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产业,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办法还规定,为提高社会资本投 资积极性,给予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引导基金可让渡给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据了解,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4月20日正式宣布成立。基金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在争取省引导基金支持下,市与区(市)出资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形成300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目前,青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已初步建立,入库项目1000个,技术水平高、质量效益好、带动能力强。

(记者 周晓峰)

三级基金架构撬动

3000亿元社会资本

青岛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5月20日起,《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引导基金将撬动社会资本形成3000亿元的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发挥先行先试示范作用

山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把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作为统领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2017年,山东省设立了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市两级政府共同出资400亿元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母、子基金两级放大,形成6000亿元规模基金,聚焦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等十大产业。

青岛作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核心区,应率先发展,先行先试。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青岛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加速资本、创新要素集聚,带动和引导社会投 资更好的推动和保障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加快实施。

三级架构撬动社会资本

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

《办法》提出,在争取省引导基金支持下,市与区(市)出资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形成300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支持青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实施。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基金重点投向五大领域

引导基金围绕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投向五大领域。

《办法》提出,一是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等9个产业的项目;二是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5个产业的项目;三是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产业,优先投向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6个产业的项目;四是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项目;五是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出资比例可差异化安排

《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 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 资的方式运作。母基金是指可投 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 资项目的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 资比例上,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对主投农业领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50%。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 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 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组建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办法》,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分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

其中,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股权投 资引导基金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年度出资计划,研究制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决策新增引导基金投 资产业方向。

根据产业投 资方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和引导基金主投产业的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具体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方案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青岛市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公司组建期间,暂由青岛市市级创业投 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

给予社会出资人激励政策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为提高社会资本投 资积极性,《办法》提出,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可享受四项激励奖励。

其中,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 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青岛市注册经营的,按母(子)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 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在母(子)基金投 资期结束后,对于投 资市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经基金工作小组批准,对投 资于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母(子)基金可适度让渡引导基金。

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份转让时母(子)基金已投 资青岛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限度让利给社会资本

相比于其他地区,青岛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投 资区域比较宽松、基金管理人门槛更低、政策更加优惠灵活,有利于充分提高社会资本投 资积极性。

《办法》规定,母(子)基金投 资于青岛市市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低于其他地区60%-70%的区域限制标准。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此外青岛将限度让利给社会资本,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市与区(市)两级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选择合作机构坚持“六个优先”

在合作机构选择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坚持“六个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与综合实力强、管理业绩优的机构开展合作,优先与能协调引进资源的机构合作,优先与首期出资到位快的机构合作,优先与认缴出资比例高的机构合作,优先与储备项目多、投 资额大的机构合作,优先与承诺跟投的机构合作。对优质的合作机构,将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争取基金早落地、早见效。

有意向的社会资本方可直接与市级创业投 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接,也可与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和区(市)相关部门对接,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申请。其中,青岛市市级创业投 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电话为66750587,青岛市财政局企业处电话为85855858 85855859,青岛市金融工作办监管二处电话为85912482 8591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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