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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解读:青岛5项购房优惠政策

青岛房天下  作者:王静  2008-11-17 08:32

上一篇:青岛亮出五条优惠措施 让利于民支持市民购房

在11月1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建委副主任、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局长丁伟介绍说,今年以来,本市的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态势良好,房地产市场保持相对稳定。但受到当前国内外经济运行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等因素影响,本市的房地产市场形势不容乐观,居民住房消费信心不足、房地产市场观望气氛较浓,房屋新开工速度放缓,住宅销售规模下滑,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较大,新建待售住房空置面积增加,住房二级市场低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该《意见》已经由11月12日、14日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自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据丁伟介绍,《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从个人购房税费、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放宽普通住房标准等方面出台五项购房优惠措施,让利于民,支持市民购房。

意见施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市参照执行,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五项优惠措施包括:

一、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至30%。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商品住房可贷额度提高至40万元、二手住房可贷额度提高至2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算期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申请标准放宽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四、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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