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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成立

房天下  2011-05-17 11:35

[摘要] 5月17日上午,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揭牌成立。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宜新出席揭牌仪式并讲话。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以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揭牌仪式。

热点问题解答

记:请您谈谈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意义及法律依据?

答: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是确保预售资金不被转移或挪用,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能够按期竣工,从而达到保障购房人、放贷银行合法权益的目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记: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模式和流程是什么?

答:我市资金监管模式为:由政府部门对预售资金进行强制监管。

具体流程:

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定一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监管银行,由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到我市预售资金监管机构-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的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手续,并由上述三方签订《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时必须提供《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二、开发企业根据监管协议到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房人所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及全额房款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发放到监管专用账户。

三、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须持用款计划及有关材料到监管机构进行申请,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监管银行发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监管银行据此拨付预售资金。

记: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答: 2010年1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号),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对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包括制定监管规则、做好对开发企业和银行的业务培训以及对社会的宣传报道工作。该制度实施一年来进展顺利,至目前,共对104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进行了监管,监管预售资金合同总金额182.42亿元,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记: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所承担的信息化方面的职能是什么?

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转变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能,勇于开拓创新,以优良的业绩,为不断提升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具体职能是,承担国土房地产信息网络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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