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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保障房并轨实施细则 统一申请登记

青岛财经网  2014-08-05 00:00

[摘要] 近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房统一申请登记、审核程序、差别化租金等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特殊困难家庭可减免一半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另行调整,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公布执行。

另外,我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困难家庭实施租金减免。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申请租金减免。

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一次减免最长期限为1年。

申请审批时限缩短至65天以内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1号)关于保障性住房申领资格核准事项下放的规定,调整了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压缩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记者 陈璐)

金华路33号将配建公租房

4日,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为配合市北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整体规划,金华路33号改造项目所配建保障性住房做出调整,将原有的部分经济适用房变更为公租房。

规划方案显示,金华路33号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变,为4477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5824平方米,商品房面积73026平方米,保障房面积24342平方米,经济适用房面积由原来的24735平方米减少为14170平方米,增加10172平方米公租房,公建3650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1953平方米,总户数由原来的1170户增加到1228户,总停车位由原来的1303增至1358辆,容积率不变为3.0,绿地率不变为35.1%。

据了解,规划变更后,优化了公租房和经适房的户型,其余商品房的户型也相应进行优化,使之更利于市场营销,由于户型优化,建筑轮廓变小,在满足日照的情况下,部分层数做出相应调整。

目前,该规划方案变更正在社会公示,具体方案可到青岛规划展览馆阳光公示厅(东海东路78号)、规划局政务网站了解,公示时间为8月4日~8月10日,咨询电话:8565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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