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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发布 七大类重点保护

青岛早报  2015-04-30 07:47

[摘要] 青岛市以“山海岛城”融为一体的城市空间格局、“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城市特色风貌、丰富多样的异域风格建筑群以及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重要地位,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面积:13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688.9公顷,整体建设控制地带674.9公顷。保护内容: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完整保护街区内的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等,确保历史场所、社会生活文化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街区核心保护区内建筑采取分类保护与更新措施,除必要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种新建、扩建活动。

各历史文化街区结合自身功能特点,在延续原有城市生活功能的基础上,采取“小单元、渐进式”的保护更新模式逐渐恢复街区活力。

F

历史文化村镇保护

1、已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按规定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2、尚未公布的一般历史文化村镇,应加快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村镇,在新农村规划中注重挖掘历史内涵,延续传统风貌,科学处理保护与发展的要求。

E

文物古迹保护

1、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单独编制保护图则,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格保护。

2、尚未公布的一般历史建筑,按照《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从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社会人文价值和保存利用可行性五个方面综合评价,按照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分类别提出保护措施。

3、工业遗产、名人故居、军事建(构)筑物等展现地方特色历史文化的遗产,除本规划已经纳入的保护对象以外,按照《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相关要求,还要继续定期进行普查、认定、公布,纳入地方保护名录进行保护。

4、地下文物埋藏区、大遗址等,应加强管理,根据后续考古勘探的结论划定具体保护范围。

H

名城保护机制保障

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政策体系,增加优惠扶持条款;设置保护管理机构,发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建立专项保护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进行建档和挂牌保护;加强宣传,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名城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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