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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全新启航 存贷比将取消

第一财经日报  2015-09-23 18:19

[摘要] 9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日签署的2015年9号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下称《决定》),《管理办法》做出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几经修改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随着存贷比的删除而尘埃落定。

9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日签署的2015年9号令,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下称《决定》),《管理办法》做出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存贷比指标。8月29日,《决定》删除75%存贷比监管指标,也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删除存贷比:仍将持续监测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将流动性风险指标中的存贷比删除,只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在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此前的银监会银行业例会上表示,中信银行测算其存贷比在75%~80%的幅度,意味着还有5个百分点的弹性。

同时,郭党怀也表示,存贷比取消以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市场化了。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考虑,将重新规划它的资产分布。

删除存贷比不仅可以缓解银行揽储压力,也将为银行的变革释放更多的空间,同时社会融资成本也有望因此有所降低。

尽管存贷比在已经不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中作为硬性指标,银监会依然将其作为监测指标。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管理办法》中称。

流动性覆盖率从巴塞尔协议III中引进,被认为是存贷比指标的替代性指标。银监会也表示,流动性覆盖率相对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监测、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不应只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

不过,对于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还是允许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一些小的银行业务还是以存贷款为主,对这些银行来讲,存贷比能大体反应其流动性的状况。这些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成本很高,也没有必要。这个时候用一个简单的流动性指标还是很适用的,存贷比的确具有参考意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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