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保障性住房税费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保障性住房项目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涉及到印花税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和购买人也可以免征。此外,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情况,也可以免征契税。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此外,保障性住房项目还可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将由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