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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全款买房 松原房价涨开发商要求补差价

新文化报  2012-11-23 11:13

[摘要] “4年前交全款买的楼,现在要交工了,开发商却让我们补差价,理由是房价涨了。如果是房价降了,他们能给我们返钱吗?”松原市民宣女士对开发商的做法表示不解。

而开发公司负责人称,投资方发生了改变,交接时并未说明此事。购房者该怎么办呢?

交钱4年未住进新房

“2008年,我所在公司在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员工团购一批房子,采取员工自愿原则,房价略低于当时市场价。”宣女士说,当年9月初,她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团购房认购协议”,购买了丽江尚都6号楼一套93.26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价格是1280元,她当时交的全款,计12万元。

“我当时交的是首付,价格比全款的高一些,每平方米1500元。”宣女士的同事张先生说,按当时房价,他买的房子只是略低于市场价。

宣女士的部分同事当时购买了多层住宅,2009年就已入住。而宣女士和其他6位同事购买的房子却一直没有办理入住手续。

看到同事都已住进了新房,宣女士和同事曾多次找到开发公司,询问房子何时交工,均未果。

3年后新房建成让补差价

宣女士说,2011年年末,看到买的房子即将完工,他们再次找到开发公司询问何时交房,结果却让他们大失所望。

“所有的人都换了,售楼处的人说不知道此事,找到一位公司负责人邢经理,他说新接手这项工作,不知道此事,让我们把购房协议、交款收据复印件留下,了解情况后再给答复。”张先生说,几天后,邢经理答复他们,交款收据和购房协议是有效的,但不能执行这个房价,可以按现在市场价补交高于原购房协议所约定价格的差价,价格低于市场价,如果他们不同意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权。

“我们是4年前交的钱,当时的买房价不到1300元一平方米,只是略低于市场价。现在房价涨了,都3000多元一平方米了,却让我们补差价。如果房价降了,他们能给我们返钱吗?我们是有协议的,为什么不按协议办事?”宣女士拿出《××集团员工团购丽江尚都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

协议中有宣女士购房的面积、价格等。其中第6条规定,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交纳房款后生效;第9条规定交付使用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因为当时房子还没建,所以没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到现在也没签。”张先生说。

看来购房者要走法律途径了

丽江尚都售楼处一工作人员说,现在还没有开盘,6号楼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购买,价格还未定,均价在每平方米3500~3600元。

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邢云柱说,他们是去年接手的这个开发项目,虽然公司名称没有变,但投资方已改变。两公司交接时原来的公司并未提出此事,他们也不知情。2011年年末,几位购房者找到公司时才知道有团购房一事。这件事是前公司遗留下来的问题,房子的价格才1280元每平方米,不到1700元,这已低于现在的成本价。后来公司研究决定给出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现在市场价补差价,补多少公司还未研究,但价格会低于现在市场价。

另一种办法是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姝说,购房者先交的钱,开发商用购房者换取利益了,无论现在房价多少,购房者都应享受协议中规定的待遇。项目的投资方发生了改变,两个单位对此事没有交接,那是两个单位之间的事,与购房者无关,只要单位名称没有更换,公章没有改变,项目开发单位就应按协议规定履行。(王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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