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不少细则大家一看即明白,但是也有些细则需要仔细吃透了解清楚!
1、房票制度是被征迁居民多元化补偿方式的补充,本着房屋补偿、货币补偿、房票补偿多种选择,自愿选择。被征迁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2、房源范围为指定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现房或者满足12个月内交付条件。
房票是货币补偿量化后房屋征迁部门依据条件出具给被征迁人,用于购买指定范围内新建商品房。
3、房票有效期为6-12个月。
4、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可分割、可转让(仅限转让一次),可为持票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补偿房源库支付购房款。房票不得抵押、质押、非法套现。意味着,房票不同于一般市面流通的有价证券,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
5、房票金额包含了货币补偿金及征迁补偿费、政策性奖励。房票使用金额需达到85%以上,否则,房票兑付时,需扣减相应政策奖励。
6、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出现死亡或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允许继承或代管使用,房票有效期不变。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