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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 分三类情况

青岛财经网  2015-07-31 00:00

[摘要]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正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正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实施办法。

改革范围

事业单位改革分三类情况

山东省规定,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就事业单位来说,一是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针对编制外人员,山东省规定,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缴费比例和基数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3倍封顶 60%托底

山东省规定,在缴费政策上,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其中,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待遇确定机制

“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

改革后,我省规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待遇计发标准

10年过渡期保障“中人”平稳过渡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我省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见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表格)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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