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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 分三类情况

青岛财经网  2015-07-31 00:00

[摘要]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正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实施办法。

缴费年限认定

辞职辞退人员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明确,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另外,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统筹层次

全省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从启动改革就实行省级统筹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现阶段我省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但是目前,我省要求,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省级统筹制度。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调整政策

给予劳模、高级专家等一次性奖励

山东省此次还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

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青岛市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同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待青岛市具体实施方案经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将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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