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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审议

青岛晚报  2015-12-27 12:08

[摘要] 24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版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还对小区配套设施移交问题做出了说明。同时,针对延期交付、临时停工等问题,也从监管角度进行了规范。

24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版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还对小区配套设施移交问题做出了说明。同时,针对延期交付、临时停工等问题,也从监管角度进行了规范。

实行房企“黑名单”制度

据市城乡建设委主任陈勇介绍,2005年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送审了《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从10月19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1月2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之前因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企业失信成本较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特别提到了要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的,不得再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还将载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者个人诚信档案。

配套设施移交有了明确规定

针对部分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移交问题,《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做了明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范围之外的社区养老、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建成后,以规划方式用地、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以拨付方式用地的其他设施,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为配建或者建成后按成本价回购,并将产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以出让方式用地建设的社区养老、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单位不能自行使用的,由(区)市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按房地产成本价回购并安排使用;以出让方式用地建设的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由区(市)人民政府按房地产成本价回购。政府回购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其他公共设施产权及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无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要公示

据陈勇介绍,现行的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对房地产中后期管理措施相对薄弱,致使部分项目出现了延期交付和临时停工的情况,此次修订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在项目开工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时,要求其中要明确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应当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种类、内容、规模,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竣工验收合格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在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便于买房者知情。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晓雨

新闻延伸

以下五种情形列入“黑名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2.一房多售,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

3.违反合同承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

4.拒不按照规定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产权的企业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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