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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下调?

房天下  2013-10-26 23:38

[摘要] 昨日(10月2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玉成做客网络问政栏目,就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广大市民的提问。市民的提问主要集中在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转移等问题上。

 

七问:交纳人去世公积金如何提取?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连同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死亡职工所属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八问:结婚后可以提取公积金一起还商业贷款吗?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可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配偶需附加婚姻证明原件)。”

九问:办理公积金贷款后还可以申请增加房产共有人吗?

“不能。购房后追加共有人,是对房屋产权的处置行为。由于产权人申请了贷款,并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按照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权利将受到限制。只有抵押担保的债务灭失,抵押人才可自主行使对抵押房产的处置行为。因此贷款期间,不能追加房产共有人。”

十问:如何办理职工新增开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备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新增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交归集柜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新增职工账户设立,打印《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单》,交单位经办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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