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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律师:房屋买卖相关法律知识

青岛房天下  2009-04-20 11:55

徐红律师:大家好,我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徐红律师,很高兴与大家见面,首先感谢青岛搜房网提供了这么一个互相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今天我把房屋的买卖的相关知识介绍一下。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购房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主要内容,相对于其他消费而言,房屋买卖因标的额比较大,交易程度复杂,因此当事人很慎重,有条件的还聘请专业的律师代理。我做了7年的律师陪业务,参与了几百起房屋的交易,下面就把房屋买卖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给大家。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徐红律师

,商品房买卖,了解商品房现售法法律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1、国家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的并在同年6月1日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2004年二次修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办法》。什么是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手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格的行为。

要强调一下,现售的商品房在买卖的时候,要注意开发商是不是持有大证,比如说海信房地产公司,做了个楼盘,看到的是红色的产权证,这个证拿到以后,在办理小证的时候有什么风险,提醒大家一定要上交易中心了解一下这个房子是不是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情况,因为这种情况比较多一些,为以后减少纠纷是非常重要的。

商品房预售条件是这么约定的:开发商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就是预售面积达到50%以上。

对于购房者来讲,就是五证,预售许可证、施工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后讲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咱们现在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经过2000年、2005年的升级版,很大力度上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一些选择性的条款大家一定要看好了,里面主要是包括了名称和住所,这个没有问题,比如说朝向、楼层等,销售方式,是现售还是预售,还有付款方式,是现金还是贷款非常的明确,交付使用条件,是单体验收还是综合验收,装饰和装修标准,在装修房屋当中遇到条款。

然后就是供水、供电、燃气的时登记处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这一般开发商都约定的。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也着重讲一下,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五现售商品房从成立之日起90天之内要办理产权权属,解决争议的办法有两种,一个是仲裁,一个是诉讼,仲裁是一裁结束。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时间比较长一些。

违约责任就不说了,比如说送阁楼、送花园的话,一定要在约定上明示在合同中去,这是具有法律承诺的。

我们讲一下面积差异,以前开发商行为可能不规范,任意的面积扩大等,新办法修订了之后,作为一个法定条款来约定,在合同当中已经出现了,是这么约定的,以建筑面积来出售房屋的话,在合同中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产权登记的面积和合同面积,如果约定的话就按法定条款赔公差比,误差在3%以内这可以结算房价款。但是超过3%之外的怎么办?买受人有权退房,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要把钱退给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大雨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的房价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在不退房的情况下,比如合同面积是100平米,产权登记是90平方,每平米是1万元,面积误差比是-10%。如果只选择条款,多推说补就能选择10万块钱的补偿,条款虽然在合同上具备了,是一个选择性条款,一定要坚持这个条款的坚持。

第二个问题,着重介绍一个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相对于法律是有的法律效率的,商品房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没有效力的问题,是这么规定的,出卖人没取得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但是在起诉之前取得了许可证,认定这是有效的。如果买了房子,签订合同了,如果你处于个人的原因不要房子了,你要看一下开发商起诉吗?开发商是不是具备预售许可证,有的话就按约来履行吧,没有的话,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第二个规定,商品房的宣传资料和销售高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是要约要求,不具有法律效率,出卖人对于房屋设施做的承诺,对商品房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就是说刚刚为什么要用阁楼等,这种合同应当视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任何一方违反都是违约。比如说有一个例子,开发商在售楼之前,有广告,比如说绿化、人工湖,这些东西在范围当中的承诺,都是要约,都是合同的内容,如果在房屋交付当中违反的话,就是违反责任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留下相应的宣传资料,有的时候是有用的。

第三,商品房的认购、订购等协议的法律效力。

比如我不想要房子的,怎么办?商品房认购、订购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规定收受价款的,就认定为订购合同。比如说单价、总价、房屋交付日期,虽然只是一个小纸,开发商自己打印的,这个时候不是你不要房子还是开发商不卖了,都不行的,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开发商如果说不卖了,这时你打官司起诉的话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讲一下无效合同的情形。我讲一下有效合同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就是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就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什么是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斜坡的手段定理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传统、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商品房买卖的无效情形,司法解释特别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第10、11、13条都有了明确的解释,出卖人另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我无法取得房屋的话,我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以为房子的主体质量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之后,主体质量还是不合格的的话,买售人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还有就是严重质量问题,这就是解除合同,这没有商量的余地。

严格来说,这不是无效合同的情形,而是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让开发商赔偿不超过一倍的赔偿。

开发商没有告诉你房子已经抵押给第三人了,第二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把房子卖给第三人。第二点我可以结合一个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在2003年的时候,有一个人找过我,他在前海买了一个房子,当时是一个现房,合同签订是在地上16层1601户,不到个月就交付了,上电梯之后,售楼小姐带他去1601户,没有变化,但是他去阳台看海景看,感觉不一样了,觉得视野缩小了,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呢?他就重新上了电梯,他去12层发现,发现13、14层是虚拟的,是没有的。最后我建议他起诉吧,如果是欺诈的话,就是合同无效,司法解释以后,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合同约定是仲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最后就是双倍返还,这个时候他要求仲裁之后,仲裁员对这个案子非常的敏感,觉得新法实行之后,适不适应双被返还,也经过了长时间的官司诉讼,最后赔偿他130万。主要是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了,所以一房两卖是要受到严重处罚的,要承担很重要的违约责任。

第二个问题,讲一下未过户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主要在二手房购房当中普遍存在,主要是强调一下公证,可能对于税费不愿意承担,觉得税费太高,就做一个公证协议,房价提高之后,乙方觉得房款是我的了,我就把房子卖了吧,甲方可以以乙方和丁方合同无效为由,申请合同无效。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权属不发生转移,这在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非常强调公示制度的重要性。

第三我讲一个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有一个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是我做的,出租人出卖房屋没有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是一个公司,把房子给了当事人租赁5年期限,在租赁期限内,没有通知过我就把房子买给乙了,乙在一定期限内又卖给了丙,丙房东问我要房租的时候,而且是提高房租了,怎么办?找原房东,房东说我已经卖给别人了,但是甲也说,我也想要这个房子,然后甲就来咨询我,我说你可以说这个合同无效,把乙丙三方全告了,然后进入行政程序,然后互相追索赔偿的问题。一定要注意这是一个头等条件,比如说小房东往外出租房子的时候,先给承租人做一个协议,是不是要这个房子,然后签字,或者是录音,都是邮政局的,要不然打起官司就很被动了。

第四,我讲一个共有问题,以前民法通则也规定过,物权法更加强调过,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比如在房地产方面,有主证副证,或者是夫妻之间,房产等在一个人的名下,这个人出来一个合同,房子要了,不办过户手续,特别是在浮山后小区当时房屋交易特别多,法院受理的反悔的案子特别多,当时属于效率待定,一旦房产证下发了之后,就属于有效的合同。我们起诉他的时候,他就抗辩,比如说房子是共有房产,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外签的合同,这是无效的。

还也一个比较新颖的问题,昨天晚上刚刚遇到的,借这个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共有房屋租赁问题,是这么规定的,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我做了一个案例,甲乙双方是夫妻,离婚了以后,法院对一个网点房进行分割,两个人各持有50%的比例,他们也做了一个主证副证的持有,房子一直出租,是两个人平分的,离婚以后也是这么做,在合同期满以后,丈夫把房子又租了同一个人,还是这个价款,但是2005年的房价和现在也不一样了,以15万的价格出租给承租人了,女方回来以后发现,这是严重的违约,现在房子都是30万了,你怎么还是15万?这就是违约。最后就打到法院了,法院也认为,这应该是一个无效合同。案子到法院以后有争议了,关于出租房屋的行为性质是处分还是管理呢?物权法的规定是以前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法院认定出租行为不是处分行为,而是管理行为,管理行为情况下,所有的共有人都有管理行为。造成这个损失,就是妻子只能向前夫索赔,但是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商品房还有很多的内容,不能深入下去,如果深入下去的话,一天也讲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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