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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岛市地税局全国第25个税收宣传月 系列活动专辑之税案释法(8)
青岛市地税局第25个税收宣传月
系列活动专辑之税案释法(8)
青岛某国有企业成立于2001年,经营范围为土地开发、基础建设、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创业孵化基地及厂房的建设、管理与运营。该企业主要业务为进行产业培植,支持创业项目的引进,向某产业园区企业进行房屋租赁等。
地税稽查部门在对其房屋租赁业务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审阅房屋租赁协议、开具的租赁发票、记账凭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房屋租赁协议载明:该企业除收取房屋租赁收入外,还向业主收入“场地实施租赁收入”,并且带有普遍性,存在分解租赁收入,少缴房产税的疑点。于是,税务部门一方面向承租方核实房屋租赁的情况,弄清房租的真实构成;另一方面,赴出租房屋实地勘察所谓的场地设施,以确定是否存在设施租赁的内容。
经承租方核实,承租房屋除了配套的中央空调外,并无实际设施;实地勘查结果也显示并无设施出租的事实。自此,认定该企业将房屋租赁收入分解为房屋租赁收入与场地设施租赁费两部分,少缴房产税的事实,本案查补房产税101.56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设施租赁收入与房屋租赁收入并不相同,前者只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后者还要相应征金收入从租计征的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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